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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屋時,建商往往為尋求較高的售價及銷售率,推出挑空或複式樓層建築,並於預售房屋時,以不實的廣告銷售方法,灌輸購屋者「買小坪數可作大坪數使用」的錯誤觀念,致購屋者於建築物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後,透過建商或自行以二次施工方式,擅自加設部份或全部樓板成為夾層屋,甚至增加一層,以增加樓地板面積,滿足其個人追求較大居住面積需求,但卻違反法令規定。

 

法令:

 

現行建築管理法令,除對於居室之淨高有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之規定外,建築物室內空間規劃,配合基地周圍環境或室內空間高低變化的需求,適當地提高部分居室的空間高度採用夾層與挑空設計,以創造活潑而富有變化的居住空間,藉以提昇國人的居住品質,是法令所允許的。因此有所謂「挑空」、「夾層」、「挑高」等名詞出現在建商之銷售廣告中,說明如下:

  一、

何謂夾層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其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即可登記產權

二、

何謂挑空
所謂挑空係指部分居室例如客廳,提高其樓層高度,使該部分居室具有二層以上之空間高度,以獲得較大之視野及採光,藉以創造活潑而具有變化之室內環境。「夾層」其以外部分亦即所謂挑空部分。挑空部分因其無樓板,不計入樓地板面積

三、

何謂挑高
所謂挑高係指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設計,採用比一般規定三.六公尺或實際需求為高者。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住宅及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地面一層樓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其餘各樓層之樓層高度均不得超過三六公尺,但其他用途建築物因無樓層高度規定,常有挑高之情形。

四、

何謂複層式構造
在同一戶內,為了空間變化需求而採不同樓板高度之設計者,稱之為複層式構造,採複層式構造設計者,其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四二公尺,且其室內平均高度不得超過三.六公尺

違規情形:

 

一、

將原合法之挑空設計,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將挑空部分補平

二、

利用挑高的樓層,在原有的空間、高度下,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加設另一樓層或部分樓層亦即夾層。

三、

利用複層式之空間高低變化,在領得使用執照後,於原係供作空間變化之四二公尺部分擅自增設另一樓層。

影響:

一、

增加使用樓地板面積,破壞容積管制,影響其他合法使用住戶之權益。

二、

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及防火避難之功能造成逃生救災之困難。

三、

破壞法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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