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圖  

住宅變更成其他用途必須注意建築法第73條第四項的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舉例:一樓住宅如改成診所使用,就必須從原先的住宅類變更成服務類,可以請建築師代為申請變更。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類別

類別定義

組別

組別定義

A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觀賞、社交、等候運輸工具,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1

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A-2

供旅客等候運輸工具之場所。

B類

商業類

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之場所。

B-1

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B-3

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B-4

供不特定人士休息住宿之場所。

C類

工業、倉儲類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物品之場所。

C-1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工業物品,且具公害之場所。

C-2

供儲存、包裝、製造、檢驗、研發、組裝及修理一般物品之場所。

D類

休閒、文教類

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D-2

供參觀、閱覽、會議之場所。

D-3

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4

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

D-5

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

E類

宗教、殯葬類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

F類

衛生、福利、更生類

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場所。

F-1

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F-2

供身心障礙者教養、醫療、復健、重健、訓練、輔導、服務之場所。

F-3

供兒童及少年照護之場所。

F-4

供限制個人活動之戒護場所。

G類

辦公、服務類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G-1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

G-2

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之場所。

G-3

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H類

住宿類

供特定人住宿之場所。

H-1

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

H-2

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

I類

危險物品類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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