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事項,依照建築法第77條之二第1項的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結構
4、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另依建築法第77條之二第2項規定
5、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違反上述規定者,可針對「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處以六萬~三十萬的罰緩,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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